交通事故中的扩大损害结果能否减轻加害人赔偿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20-04-19 15:16
【案情】
甲行驶着机动车与正要过人行道的乙发生刮擦,由于乙年事已高、骨质疏松,因此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后果。本案中,经认定,机动车负事故全责。那么甲能否主张对乙因个人体质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害部分减轻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中,虽然乙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虽然乙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无须扣减。
【关联法条】
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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