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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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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之损害赔偿问题(一)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20-04-19 15:12

【案情】
    原告罗某系受害人吴某的女儿,吴某是被告A公司的正式员工。罗某经常利用寒暑假等休息日期间去A公司帮吴某干活。吴某的工作是给产品包装,按件计酬,罗某帮母亲工作的工作量直接计在吴某的工账单上,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既不直接给罗某分配工作任务,也不直接发放报酬。另外,A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也未反对罗某入厂帮吴某。
    某日,工棚倒塌,造成罗某和吴某受伤,现罗某起诉A公司,请求确认罗某与A公司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并主张工伤赔偿。
 
【分析】

    罗某长期利用寒暑假等休息日期间帮其母亲工作的行为,对此,A公司实际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是,A公司并不直接给罗某和罗某某分配工作任务,也不直接发放报酬,罗某实际是在其母亲吴某的指示下进行劳动,其劳动成果的价值是通过将其完成的工作量计在吴某的工账单上,算作吴某完成的工作量,最终由A公司向吴某发放工资而实现。其次,罗某并不受被告单位工作时间的约束,只是利用寒暑假等时间临时到被告处工作,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到被告处工作的时间。
    综上,原告的工作虽然客观上增加了被告的利益,被告也默许了原告的行为,但是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但是被告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罗某虽然不能依据劳动法律关系主张损害赔偿,但依旧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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